中农大教字【20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投身教学研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提升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范围
第二条 我校在聘人员均可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对教学研究有兴趣,并能够具备完成申请项目的条件。
第三条 项目按照委托、招标和后立项三种方式组织。
第四条 项目主要研究方向:
(一)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学模式的研究;
(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教风、学风建设及学生管理探讨;
(三)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专业建设、办学特色的改革与实践;
(四)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
(五)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改革与实践;
(六)教育教学国际化比较与国际经验;
(七)实践教学研究(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训、实验、实习改革与建设等);
(八)创业与就业;
(九)艺术教育研究、体育教育研究;
(十)其它相关教育教学研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 委托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根据教学改革需要,教务处直接委托相关研究人员,就所拟定项目开展研究。
第六条 招标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教务处针对重大、综合型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中标者。
第七条 后立项项目的申报。鼓励各学院自主设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学院项目在取得项目成果后,可由学院推荐,以项目成果向教务处申报校级项目立项;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优良者,认定为校级项目。对于有进一步研究价值的校级项目,教务处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开展后续研究。
第八条 项目审批原则
(一)个人不得同时主持两项以上项目。
(二)凡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立项的教改项目,学校不再立项。
(三)未按计划完成教研项目者,暂不受理其新的教研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校级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委托或者招标的项目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进程和内容,否则教务处有权中止其研究、收回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或需离校半年以上时,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原课题组推荐,报教务处审批后可确定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如因故不能按原定研究方向或原计划完成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报教务处批准其延期或中止。凡延期未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暂停新项目的申请。
如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或逾期未完成项目的,教务处将收回其剩余经费,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返还已支出经费,中止该项目。教务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立项申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经费将严格按照我校有关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立项研究到期后,项目组必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全套资料,并进行经费结算。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后,办理相关结题事宜。
第六章 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存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成果
结题时向教务处移交。
第十七条 委托、招标项目及获得教务处后续经费支持的后立项项目,在研究期满后,学校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八条 已结题项目成果付诸实践后,可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