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 [2011]171号)的要求,为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引进人才、青年教师、在站博士后、在校学生从事科研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围绕项目培育和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逐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科研管理体制,提升学校的科研创新能力。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资助项目的审定批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工作组,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科研院、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科研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经费分配、资金拨付、报销核算、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遴选、立项和结题等工作。
三、项目设置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按引进人才支持计划、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青年教师科研项目、博士后科研项目、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基础学科与新型交叉研究项目、其他重要研究项目等七类进行资助。
第七条 引进人才支持计划,重点资助45周岁以下、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进行创新研究。
第八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重点资助年龄在40周岁以下、新入校教师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
第九条 青年教师科研项目,一般资助40周岁以下、尚未独立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主要资助我校统招、正常在站的博士后从事与博士后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一般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学生科研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在校研究生及本科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和优秀博士论文培育等。
第十二条 基础学科与新型交叉研究项目,主要资助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具有潜在前景的交叉、新型领域,且现有科研计划覆盖不到或申请较困难的项目。
第十三条 其他重要研究项目,主要资助学校根据需要而设定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
四、立项与实施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一般采取个人申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校内公示与项目入库、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方式立项。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同一申请人每年限主报1项,且在同期内最多参与2项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已获本项目资助而尚未结题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本办法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签订任务书。项目管理工作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和校团委负责研究生和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组织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工作,并于每年3月1日之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负责的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等实施情况汇总报科研院。
第十九条 各学院于每年3月1日之前汇总各项目(不含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将上年度本单位的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等实施情况汇总报科研院。
第二十条 科研院受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名举报或质疑,并在两周内将调查和复议结果通报举报人或质疑人;举报人或质疑人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由学校组织核查并做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应予调整或终止:(1)项目负责人出国一年以上、出国逾期不归半年以上或离校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2)休学和退学的学生;(3)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确认终止的项目,科研院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财务处冻结其账户,收回剩余经费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已到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但项目研究任务尚未完成,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长执行时限,但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提交结题报告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Chinese Universities Scientific Fund]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及项目的年度用款计划,科研院、财务处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财务处根据科研院审核立项的项目进行拨款、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也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编制课题的年度、中期和结题等决算报告,要按财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编报,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对账表不一致的,财务审核不予签字、盖章。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需要调整的项目预算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属于财政部预算执行绩效考核的项目,为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时效性,学校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无正当理由预算执行进度慢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预算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并另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题一个月后未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冻结其结题项目经费。有经费结余的,财务处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账号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中农大研字【2009】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