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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09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讨论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并提出建议供校长办公会决策。校内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负责审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事项。

    第五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销和合并,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七条 校内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

    第八条 校内事业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账户进行核算,不得开设银行账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及方法。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二级单位预算要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将预算报财务处备案。全校汇总预算(包括二级单位预算)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执行。财务处必须加强预算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指标用款,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的开支。并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分析。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和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它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等。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六条 遵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对校办企业、经济实体进行管理,严格成本核算。校办企业、经济实体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学校脱钩,并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工会经费、福利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学校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校办企业和单独核算的经济实体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上交金额由学校确定。校办企业和单独核算的经济实体还必须按学校规定留足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

    第十七条 加强收费管理。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各种收费必须按照收费性质,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不准自制票据收款、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各单位取得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入账核算。禁止截留、坐支、私分或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收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余额、经营收支余额。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教学项目的余额,可结转下年专款专用。已完成教学项目的余额和高等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事业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在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全额转入高等学校事业基金,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科研项目的结余参照《中国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农大研字〔2009〕28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九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款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该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各单位接受的固定资产的捐赠,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学校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要增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任何部门和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不得以个人名义自收自支。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主体是“中国农业大学”,校内各院、处、所等二级单位无权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须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特殊情况要用于对外投资,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 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需列出清单,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是“中国农业大学”,任何二级单位借款均须学校同意,并通过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对方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二级单位接受代管项目要有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批准后设专户进行核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

第十一章  产业及后勤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我校举办的企业以及学校控股、参股企业归口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学校校办各类企业占用学校人员编制、使用学校各项条件、技术应该向学校交纳相应的费用。各类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利润。利润通过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并及时上交学校。学校各单位不允许在企业开支应该由本单位负担的费用,更不允许将应该纳入学校账户的资金转入企业或其他二级独立账户进行收支,逃避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后勤实体,实行分类管理。后勤单位按照管理服务、有偿服务和经营服务的性质进行界定,后勤实体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学校二级核算单位之间的撤并,也应进行财务清算。清算后按新体制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二级单位的撤消或合并清算由学校组织审计、财务、国资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校内二级单位也应建立财务分析制度,向财务处提交年度分析报告。年度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四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经济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财务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大学财务管理规定》(中农大财字〔2002〕2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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